1、行政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
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
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