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
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2、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应当区别情况:
(1)予以释放;
(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处理谁呢?
4、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
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就目前而言,对司法机关来说,还是自我约束的层面,禁止超期羁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