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上述三类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婚案,
故意伤害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3.
刑事自诉案件,由
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