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
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因受托人死亡、铁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
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铁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直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铁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