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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2.09.05

《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基于上述强制执行条款是整个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前五种债权文书。它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债权文书,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虽然是双务合同,但如果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的买卖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了,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成为单一债务,买卖合同就具备典型的单一债权文书性质了,完全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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