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是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适用以上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界限:
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被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无论是既送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②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
④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是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⑤继承人犯罪《民法典》所列之罪行,而被继承人又以
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