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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如果没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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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时,子女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是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有以下情形时,子女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是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继子女的继承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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