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指定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根据《
行政处罚法》,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