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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在执行程序中是如何处罚的?

更新时间:2022.07.27

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指定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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