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是可以的。我们作为
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
工伤认定部门对
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
劳动仲裁,或在
工伤认定程序中
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
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2、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
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