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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申请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26

行政诉讼法中的中止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中止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其基本含义是由于出现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诉讼程度暂时中断,待特定情形消除后,诉讼程度继续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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