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2、
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