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给付逾期交楼或逾期
付款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为3年。
其诉讼时效是从
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为业主与发展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日来
计算违约金的,当事人如果超过3年后再起诉,从起诉日前3年之外的违约金给付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3年之内的违约金给付请求仍然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