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
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2、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3、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