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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案件流程分为报告、处理、批准和不批准三部分。第一,报告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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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二、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1、核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发回重审。(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改判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须先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刑事审判的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补救。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 一、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二、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复核庭的组成 (1)必须是合议庭。 (2)由3名审判员组成。 2.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四、复核后的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注意:与二审审理结果不同,复核程序中对于此种情形只能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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