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全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全月应纳税额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元。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元。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6605元。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元。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元。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