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坐着等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