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
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
3000,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