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孤老、烈属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l、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