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
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1)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2)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3)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其他用途或有相关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