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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7.11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房屋强制执行程序,都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先行给付补偿或推定给付补偿申请人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臵用房、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申请人可以将补偿金专户存储,以保证被征收人及时获得权利补救。 2、强制执行前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事后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此,《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征收拆迁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妥善保管,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实践中,一些公证机关不愿意介入拆迁事务,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公证或者证据保全。 3、强制执行必须存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强制执行依据包括补偿安臵协议、补偿安臵裁决、征收补偿安臵决定、责令限期收回土地决定、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述行为具有执行力,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执行力。 4、签发公告强制执行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留够一定的主动搬迁期限,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或司法)警察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由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由执行人员强制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并妥善保管。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妥善保管,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经过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交拆除公司强制拆除。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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