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3日做出的
(2014)*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
(2014)*民一初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未对该3万元进行结算的事实,被告占有该3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返还。这明显不符合逻辑,是错误的推断。
(1)被上诉人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一份欠条,是基于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先行支付给上诉人的部分售稻款人民币30000元。
(2)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2013年10月19日结算时重复付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重复付款的事实主张。
(3)相反,恰能证明被上诉人结算时仅支付给上诉人7445元的视频资料,由被上诉人持有但被上诉人却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4)如果依据原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先行支付给上诉人的30000元不作为售稻款抵销,而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的话;则得出另一个的结论,是被上诉人应当尚欠上诉人售稻款30000元,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2013年10月19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全部售稻款37445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