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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款,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
一般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款,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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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要件包括四个: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实践中,某个行为或者事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当事人或者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时会被要求变更案由,甚至在有些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官释明情况后坚持不变更案由,主审法官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因为当事人、甚至某些律师、法官混淆了不当得利之债与不当得利之诉的概念。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被自始解除后的返还之债。学理上,此项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就是不当得利,但究竟是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还是以该类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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