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误工费是患者本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患者家属因陪护患者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应注意区别患者误工费与家属陪护费。
2、请求
误工费赔偿的患者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已离退休的老年人、婴幼儿、儿童、尚未参加工作的在校学生等不能要求
赔偿误工费。
通常情况下,患者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患者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
残疾赔偿金。
4、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5、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6、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
7、误工费是患者本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患者家属因陪护患者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应注意区别患者误工费与家属陪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