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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异议上诉状的范本(范本)

更新时间:2022.03.26

下面就是关于管辖异议民事上诉状的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号。 上诉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 (2013)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撤销原审裁定; 三、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15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就魏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1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 (2013)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3年1月16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南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聊城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就仲裁事项达成协议是错误的,违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具有下列三项内容即可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上诉人提交的承保单明确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聊城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魏,且承保单和告知单上有被上诉人魏的亲笔签字。双方就保险合同争议已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约定了聊城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南乐县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上诉人在该院起诉,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案依法应由聊城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上诉人魏在起诉时未明确向南乐县法院说明有仲裁协议,该院也未尽到该有的审查义务,属于错误受理。该院在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后,就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所以南乐县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聊城市仲裁委员会处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被上诉人在南乐县法院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魏起诉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只有简单的一份证人证言,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该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协议无效的话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同时是合同签订地。而南乐县法院与本案毫无关联,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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