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并非必经行政复议。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法律对某些情况有特殊规定,要求
行政复议前置于行政诉讼。
例如,《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