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
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