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如下: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
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北京由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
(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
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
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
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在民政部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