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出租人具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求
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那么出租人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用房
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2、如果出租人没有任何理由擅自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那么出租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对于出租人提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搬离期限,并且与承租人协商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事宜。如果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如何赔偿应当以租赁合同为准。因此,为了避免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产生纠纷,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自行或者请律师帮忙对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免责条款与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