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外案件以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