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
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
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
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