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对违纪违规劳动者进行惩诫的根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审判或
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来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如果制定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规定,不但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谈到员工旷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劳动法》中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实行限制性规定的,列举了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况:
一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理由(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关于试用期解除的问题可参阅《
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一文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章节的内容介绍)的关键问题在于对该条的“严重”的理解和运用,也就是说员工旷工多少天才属于“严重”?企业如何使用该条款的规定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在员工管理手册中列明了如员工旷工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企业是否就有权因此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这一规定来看,显然,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的职工旷工满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就予以解除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将自己的规章制度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要做一个比较,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自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修正,以防止企业在运用这条规定时出现失误而导致仲裁或诉讼处于不利的情况,从而埋下败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