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委员会,是由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门共同组建的,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从事具体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定组织形式。
2、司法鉴定委员会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不同,它是处理有关鉴定重大问题的权威性机构,其职能是协调鉴定分歧,受理疑难问题的鉴定和特殊的指定鉴定,承担终局性鉴定。
3、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委员会与其他鉴定机构或组织无隶属关系,二者在横向与纵向上都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根据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司法鉴定委员会大体上可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作为司法鉴定体制的一种改革措施,司法部以司法通(1999)092号文件下发各省市司法厅、局,要求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