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处以死刑缓刑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有暴力性犯罪的并且正处于死刑缓刑的,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大小和结果的严重性来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如果罪犯对限制减刑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罪犯的亲属在经过罪犯的同意之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罪犯原来判的死刑缓刑没有问题,觉得不应该限制减刑,则应当撤销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