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抚养弃婴、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