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前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
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