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有关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投诉和反映。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
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