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21代替GB/T16180-2021
2021--09--03发布2021-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
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2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
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