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受赠人致使赠与人成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法定代表人可以在现实赠与之前
行使撤销权,那么,作为更加严重的受赠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其继承人更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也不应受六个月的限制。即:相关法律中的撤销,不包括任意撤销权。
综上,对相关法律不能进行反面解释。正确的含义是: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前项所称撤销,不包括相关法律所列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