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
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