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对方一般
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交通费、
住宿费、
营养费、
护理费等;
2、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恢复治疗的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