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的质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使一直以来实际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以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医疗侵权赔偿起诉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今年以来,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条途径成为
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