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在被
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这种情况是指,申请人既不是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
法定继承人及
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这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的一个区别点,一般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会受理,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而仲裁超过时效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