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美国的备用信用证制度。信用证的申请人(一般为货物的买方)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付款后,申请人如果违约,银行会
占有货物或提单后,该占有的货物或提单实际上就是提供的
反担保。随着
国际贸易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
合同履行的重要信用工具。1933年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了备用信用证的可适用性。经日后修订,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日益凸显。1995年《联合国独立
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信用证制度。以上就是对反
担保合同的
主合同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