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