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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外执行案件的组成

更新时间:2022.03.23

一、责任单位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二、责任人 科长、检察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4、《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5、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6、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7、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 四、监外执行检察的范围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五、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需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的情形后应当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具体程序如下: 1、纠正违法 (1)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2)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3)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上级院收到下级院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提出纠正意见恰当的,应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被监督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下级院提出纠正意见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并作出说明。 (4)对严重违法情况,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5)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议,并在十五日内出具复议结论。被监督单位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 2、检察建议 (1)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检察院监外执行制度内容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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