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在,且具有监护能力没有
被剥夺监护权的,则监护人是父母;
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了,则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