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一裁终局。
仲裁的特点有: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
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