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
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
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