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
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
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二、是与
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
双方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