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解答为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
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